为深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2006]87号)、人事部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以及《江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赣人字[2008]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1.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和通过公开招聘、经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可、办理了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教职工(不包括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医院)。
2.涉及学校领导及相同级别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逐步到位。根据学校现状以及未来三年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岗。岗位设置总量、各类各级岗位设置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数和岗位结构比例以内,通过三年的发展逐步到位。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4、稳慎实施,促进和谐。充分考虑学校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入轨,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确保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三、岗位设置情况
(一)岗位设置的类别包括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我校设置岗位总量2720个。其中:管理岗位490个,专业技术岗位2121个,工勤技能岗位109个。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主系列岗位为教学(研究)系列;辅系列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一至七级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八至十级3个等级;初级岗位分为十一至十三级3个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
3.我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只设置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业务处室(纪委监审处、新闻信息中心、档案馆、心理教育中心、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中心、理化测试中心、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基建管理处、校园网管理中心、军事教研部、图书馆、学报杂志社等)。
4.我校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共11个等级,分别是正高三、四级,副高五至七级,中级八至十级,初级十一至十三级。对于正高三级、四级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竞聘全省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5.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如下表: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合计 | 一至四级小计 | 三级 | 四级 | 五至七级小计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合计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合计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43% | 13% | 6% | 7% | 30% | 6% | 12% | 12% | 45% | 14% | 17% | 14% | 12% | 6% | 6% | |
(三)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各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学院、中心部室、科研机构和直属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党务或行政性工作岗位。
2.管理岗位各等级的数量,根据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岗位,分别为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三至十级岗位。管理岗位职务与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及岗位结构比例详见下表。
岗位级别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岗位名称 | 正厅级 | 副厅级 | 正处级 | 副处级 | 正科级 | 副科级 | 科员 | 办事员 |
岗位结构比例 | | | 10% | 20% | 30% | 30% | | |
(四)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我校设置的工勤技能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二至五级岗位,分别对应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对应关系及结构比例详见下表。
岗位级别 | 二 | 三 | 四 | 五 |
岗位名称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岗位结构比例 | 5% | 20% | 40% | 35% |
(五)“双肩挑”岗位
1.“双肩挑”人员是指在管理岗位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双肩挑”人员初次设岗可以选择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上,但要符合以下条件:(1)工作需要;(2)符合聘用条件;(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履行专业技术工作职责。
2.“双肩挑”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必需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可应聘低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六)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学校根据自身特点、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设置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等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首次聘用中暂不涉及。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九、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十二级必须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和控制,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3.学校制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
(三)管理岗位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条件
1.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二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
(2)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三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等级考评;
(3)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4)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5)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工勤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确定。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组织
为积极稳妥推动学校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和考核等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设置、聘用和考核等工作,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教工代表组成。
(二)聘用程序
岗位聘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聘用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各类各级岗位数量及受聘条件等。
2.个人申报。应聘者向各单位提出聘用申请,填报《江西师范大学岗位聘用申请表》。
3.基层审核。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本单位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推荐。
4.组织评议。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评议,提出拟聘人选。
5.公示。对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6.审定。学校会议审定拟聘人选。
7.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期限
聘期一般为3年。其中,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职员的聘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符合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聘期内新聘人员的首聘合同终止时间,一般确定为校内同一系列受聘人员合同终止的相应时间。
(四)聘用合同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的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内容。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对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五)聘期考核
岗位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以聘期考核为主的原则,重在考核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按照“学院为主、两级管理”的原则,对各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和级别晋升的依据。
(六)投诉与申诉
1.应聘者对聘用情况有异议的,可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
2.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投诉申诉事宜。
3.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领导小组严格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投诉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申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如有意诬告者,一经查实,将被严肃处理。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1.首次聘用时,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按照现任级别相对应的岗位等级进行聘任,专职辅导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入职管理类岗位或专业技术类岗位。
2.首次聘用时,因工作需要,根据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受聘专业技术岗位。
3.校级领导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社科)处、教师教育处主要负责人可受聘“双肩挑”岗位。
4.聘期内,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所聘职务进入相对应岗位的最低档。晋升管理、工勤技能岗位职务者,按所担任的职务或等级进入相对应的岗位。
5.2006年7月1日至学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退休时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学校在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条件重新确定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费;岗位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退休费不变
6.附中、附小、幼儿园、医院的岗位设置由附中、附小、幼儿园、医院根据本办法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字〔2008〕2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七、工作要求
1.岗位聘用是关系到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对应聘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有问题,由各单位和应聘者本人负责。
3.各单位和个人在岗位聘用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降级聘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①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②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③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④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的;
⑤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⑥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2)聘用组织成员借岗位聘用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核实,由学校撤消其聘用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各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岗位聘用事项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确保聘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八、本方案由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