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办字[2008]17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7、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8、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10、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我省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3)未明确规格的事业单位,最高管理岗位等级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确定。 1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设置13个等级。高级岗位设置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设置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设置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3、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单位申请,按管辖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4、管理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确定。 (2)其它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1:3: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省属事业单位3:3.4:3.6,市属事业单位2:3.7:4.3,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0.6:3.4: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根据行业特点,对不同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不同的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控制。具体控制标准按另行下发的《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执行。 (4)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单位主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 (5)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置正高级岗位,根据工作任务确需设置正高级岗位的,应严格控制。辅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 (6)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根据单位功能定位、公益目标和任务以及知识技术水平的要求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的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2)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具体控制标准按另行下发的《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执行。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条件 18、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9、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4)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7)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20、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1、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一般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2)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条件 24、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 (2)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等级考评; (3)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在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规定的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研究制定岗位具体条件。 六、岗位设置管理的程序及审核 2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 (2)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核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报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7、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28、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29、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岗位,确定岗位等级,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职责任务和岗位薪酬等。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0、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实施意见》、《试行办法》、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1、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2、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报省人事厅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其它岗位由单位直接聘用。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其它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2)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3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34、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八、组织实施 3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36、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及时将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兑现聘用人员相应的工资待遇。 37、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国家《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9、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40、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