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字[2007]288号 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作出以下调整: 一、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不分职务级别由原每人1600元调整到3200元,包干使用。 二、有关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方面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单位按节约原则,据实报销。除因工作关系需要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以外,凡因私人关系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 三、按照丧事从简的原则,对直系亲属在外地来单位办理丧事的交通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团难的,由家属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丧葬费内酌情补助。 四、本规定自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