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
第二条 延聘是指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延期退休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条 年满60
第二章 延聘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延聘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受聘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前三年的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授(研究员)可以申请延聘:
(一)“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内外确有影响的专家。
(二)博士生导师且尚在指导博士生的(原则上年满63周岁始不再招收新的博士生,“周岁”计算的截至时间为新博士生入学年度的8月31日)。
(三)主持的重大重点国家课题(指国家“973”计划课题、国家“863”计划重大重点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重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处于规定的研究期限内尚未结题的。
(四)根据国家或省政府人事部门规定,任职期间可以推迟退休年龄至任届期满的。
第三章 延聘程序
第六条 延聘工作每年集中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6月,人事处下发延聘工作通知;
(二)凡下一学年内将满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延聘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申请,填写《延聘申请表》,提交所在单位;
(三)各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延聘意见并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社科)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议;
(五)报经校长同意后,提交党委会审定;
(六)办理延聘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教授(研究员)延聘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
第八条 延聘原则上一年一聘(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上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续聘,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学校发布的文件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