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教授(研究员)延聘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1-11-15    浏览次数:9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授(研究员)延聘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聘是指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延期退休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条  年满60周岁的教授(研究员)原则上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少数教授(研究员),因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可以延聘。

 

第二章   延聘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延聘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受聘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前三年的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授(研究员)可以申请延聘:

(一)“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内外确有影响的专家。

(二)博士生导师且尚在指导博士生的(原则上年满63周岁始不再招收新的博士生,“周岁”计算的截至时间为新博士生入学年度的831日)。

(三)主持的重大重点国家课题(指国家“973”计划课题、国家“863”计划重大重点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重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处于规定的研究期限内尚未结题的。

(四)根据国家或省政府人事部门规定,任职期间可以推迟退休年龄至任届期满的。

 

第三章   延聘程序

第六条  延聘工作每年集中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6月,人事处下发延聘工作通知;

(二)凡下一学年内将满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延聘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申请,填写《延聘申请表》,提交所在单位;

(三)各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延聘意见并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社科)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议;

(五)报经校长同意后,提交党委会审定;

(六)办理延聘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教授(研究员)延聘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

第八条  延聘原则上一年一聘(每年91日至次年831日止)。上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续聘,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学校发布的文件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江西师范大学教授(研究员)延聘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