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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代表作送校外匿名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26 作者:rsc 浏览次数:704

校人字[2012]4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有关会议的决定,自2012年起,我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将实施代表作送校外匿名评审程序,代表作未通过外审专家鉴定的,不能参与当年的申报与评审工作。为确保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时、有序开展,现将代表作送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求

1、送审对象

除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外,其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实施代表作外审程序。代表作送审的系列包含:高校教师和实验等主系列,研究、图书资料、会计、卫生、档案、审计、出版、工程等辅系列和同级转换系列的人员;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暂不作送审要求。

2、代表作要求

代表作一年送审一次,送审代表作必须是独著或第一作者且公开发表(不能是增刊或会议论文),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相符合。今年拟送审的代表作公开发表的时间应在任现职称起至20111231日时间以内。代表作将送校外对口专家评审。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代表作将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评审;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代表作将由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评审。

3、代表作送审数量要求

1)晋升正高及破格晋升副高人员:

论文送审实行二文六审三鉴定或专著送审实行一部三审三鉴定。

2)正常晋升副高人员:

论文送审实行一文三审三鉴定或专著送审实行一部三审三鉴定。

4、代表作送审结果的鉴定

专家在完成对申报人员提供的代表作逐一评价基础之上,撰写综合评价意见,填写专家综合鉴定意见表,并对申报人员是否能达到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作出鉴定结论。

送审代表作是否通过送审,其鉴定结论按如下方式确定:

名称

代表作(一文或两文)

专家一

鉴定结论

专家二

鉴定结论

专家三

鉴定结论

鉴定结果

情况一

达到

达到

达到

达到

情况二

达到

达到

基本达到

达到

情况三

除以上情况外其他三种

鉴定结论的任一组合

未达到

5、代表作送审结果的运用

代表作最终鉴定结果分为“达到”和“未达到”。代表作最终鉴定结果为“达到”的,表示代表作送审结果通过;代表作送审结果鉴定为“未达到”的,不能参加当年的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

6、代表作送审结果的有效期

代表作送审通过者,送审结果自送审当年起算3年内有效;首次送审未通过的代表作今后不得再次送审。

7、送审代表作鉴定费交纳

论文每审交纳100元,专著每审交纳200元(即以论文为代表作送审:晋升正高及破格晋升副高人员交纳600元鉴定费,正常晋升副高交纳300元鉴定费;以专著为代表作送审:均交纳600元鉴定费),不足部分由学校支付。

二、材料要求

1、拟送审的代表作若以论文为“代表作”的,应统一用A4纸张复印,并将原件中涉及作者姓名、单位等所有相关信息(包括英文摘要中出现的姓名等个人信息)全部覆盖后,再进行复印,并将刊物的封面、目录、论文内容、封底全部复印。以著作为“代表作”的,提供著作原件。

2、每位申报人员须准备3份送审材料,每份材料根据申报职称类别的不同分别应包括以下内容:

1)晋升正高及破格晋升副高:

A2篇论文复印件或著作1本;

B、《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表》1份(见附件一,打印1-4页)。

2)正常晋升副高:

A1篇论文复印件或著作1本;

B、《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表》1份(见附件一,打印124页)。

注:《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须将表内代表作题目和代表作类型等基本信息填写好。

三、工作安排

1628前,申报人将相关材料(代表作原件、复印件、专家送审鉴定表、鉴定费等)提交至所在单位。

2628-31日,所在单位人事秘书完成对申报人的信息核对、代表作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审核等工作,并填写《2012年代表作送审信息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372-3日,人事处集中受理各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逾期不受理。提交的材料有:

1)每位申报人员的3份送审材料;

2)《2012年代表作送审信息登记汇总表》(纸制版),电子版发送至陈蓓蓓OA信箱;

3)送审代表作鉴定费。

四、其他要求

1、各单位要精心组织,严格审核,认真做好送审代表作的相关工作。

2、对在送审代表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取消申报资格。

3、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

   人事处 陈蓓蓓,电话:88120182

   人事处 杨磊 丁蕾,电话:88120185

4、材料送交地点:人事处315办公室。

附件一: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表.doc

附件二:代表作送审信息登记汇总表.xls

                                   

 

   人 事 处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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