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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下半年教职工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1 作者:rsc 浏览次数:476

校人字[2012]61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35号)和我省今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会议有关精神,自今年下半年起,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由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负责考核认定。为做好今年该项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和今年下半年考核认定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实验)系列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考核认定教师(实验)系列职称,继续由学校自主认定。如个人在教师或实验岗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可填写《国家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学院(部门)单位组成的考核评议工作小组考核评议,学校考核确认,可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进行评审。

(一)下半年考核认定的范围

120098月—200912月期间入校的硕士

220125-20129月入校的博士、硕士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1)已经实行了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系列;

2)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3)不服从本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4)违反职业道德的;

5)提交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二)考核认定的条件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教师或实验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个月,可申请认定助教或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2、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教师或实验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个月,可申请认定讲师或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教师或实验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申请认定讲师或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延长考核认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上述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基础上,再延长考核认定时间:

1、在见习期(或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违犯计划生育受到处分的,处分期结束后应延长一年;

2、考核不称职的,每次延长一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3、考核基本称职的,每次延长半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四)考核认定的材料

1、《国家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粘贴在《认定表》相应栏内)

二、非教师(实验)系列

自今年下半年起,非教师(实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负责考核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与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即中学、小学(幼儿)、工程、研究(社科或自科)、档案、图书、出版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学校不再有考核认定权限,须个人提出申请,经本学院(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集中报送相关厅局人事职称部门统一认定。其中还须提供相关业绩材料。

非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考核认定范围、考核认定的条件、延长考核认定的情况、考核认定的材料按《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赣人字[2008]155号)文件执行。(见附件2

三、有关说明

1、各学院(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考核认定程序。各单位将考核评议通过的申请人员材料由人事师资秘书统一报人事处审核认定。

2、有关材料请于116(下周二)之前上报人事处师资科,逾期不交者将延期考核认定。

3、根据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7]117号)规定,中级职务认定费:60/人,初级职务认定费:40/人,多退少补。其中教师(实验)系列学校不收费

4、根据《江西师范大学教师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2012年修订)》(校发[2012]96号)文件精神,2013年起,硕士将不再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评审或考试

 

未尽事宜请致电人事处师资科咨询。

电话:88120185   联系人:康国卿  

 

附件:

1、国家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校内使用).doc

2、人事厅 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doc

3、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校外使用).doc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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