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校人才工作,稳定和培养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人才类型及其配偶安置原则
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博士学位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一)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安置原则按《江西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2013年修订)》(校发〔2013〕22号)的规定执行。
(二)现有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安置原则
1.学校每年按照人文社科类、理工类、艺体外语类等学科分类安置一定数量的现有高层次人才配偶,并根据《江西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计分办法》(见附件),从高层次人才近五年教学业绩(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科研业绩、奖项、学科(平台)责任、学术荣誉、校龄贡献等方面予以综合计分,按其所得分数和其配偶得分由高至低依次安置。
2.近五年存在攻读学位,外出进修、访学等情况(半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两种方式就高计算得分:
(1)按近五年业绩条件计算得分。
(2)剔除攻读学位,外出进修、访学当年业绩及年限计算得分。
3.来校不满五年的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业绩。
4.近五年作为成果第一负责人并以江西师范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具有以下任意一条教学科研业绩的现有高层次人才,如其提出安置配偶申请,可根据本办法直接安置。
(1)主持完成国家863计划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973项目(或国家重大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国家重大重点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任意一项者。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二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2篇。
(5)国家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6)国家级平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的第一负责人。
5.配偶在本市城区有正式工作的不予安置。
二、安置形式
安置形式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情况分为:人事关系调入、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安排临时工以及发放生活补贴。
三、现有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安置工作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供有关资料并到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相关业绩。
(二)学校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安置数量,并予以公布。
(三)人事部门牵头计算高层次人才近五年的综合得分并公示。
(四)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对配偶进行笔试、面试,公示成绩。
(五)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对配偶进行心理测试。
(六)公示拟安置名单。
(七)学校党委会审定。
(八)安置上岗。学校根据人员情况,予以统一调配;原则上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交叉接收配偶上岗工作。
四、现有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安置待遇
入闱安置名单的现有高层次人才配偶,根据其学历(学位)、职称等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一)配偶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可安排工作,人事关系调入学校。
(二)配偶具有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可安排工作,实行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
(三)配偶为本科(不含本科)学历以下,学校安排临时用工。
(四)待业在家的,在高层次人才聘期内发放生活补助1000元人民币/每月。
五、附则
(一)高层次人才辞职或调离时,如其配偶工作属照顾性安置的,其配偶须同时调离学校或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二)高层次人才离婚,其再婚配偶学校不再安置;如其原配偶工作属学校照顾性安置,其原配偶调离学校或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如其原配偶享受了属照顾性安置发放的生活补助,原配偶不再发放生活补助。
(三)高层次人才配偶照顾性安置期间三年内(自安置报到时间开始计算)如提升了学历或取得学位,可按本办法相应地调整安置方式。
(四)按第四条第(一)、(二)种方式照顾安置配偶的高层次人才,须增加服务期4年。
(五)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江西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计分办法
本着“公平、公开、业绩优先”的原则,制定我校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计分办法。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计分总分100分,分为两部分:一是高层次人才本人的近五年综合计分85分,二是配偶情况及考试综合计分15分。
一、高层次人才业绩分(85分)
(一)教学业绩(本科、研究生)分(10分)
根据高层次人才本人近五年教学业绩工作总量,按年均100个教学工作量折算1分计算得 ,教学质量评优每次折算0.5分计,教学业绩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科研业绩分(30分)
根据高层次人才本人作为成果第一负责人以江西师范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近五年科研业绩计分,科研业绩分最高不超过30分。
1.项目类
(1)主持承担(须在计划时间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专项,每项可分别计分20分;如主持完成,每项可分别再加5分。
(2)主持承担(须在计划时间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教育部文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863重大重点项目课题、973项目课题及其它各类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973项目预研、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每项可分别计分8分;如主持完成,每项可分别再加2分。
2.论文论著类
(1)第一作者在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中标记*号的期刊或《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1篇,或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出版高水平(须获国家图书奖)学术专著1部,可计30分;第一作者在SSCI、A&HCI源刊发表并被收录或被《新华文摘》
(5000字以上)转载1篇可计20分;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不含摘要)被SSCI、A&HCI收录可计10分。
(2)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影响因子20以上(含20)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可计30分;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一区杂志上发表论文1篇可计10分;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二区杂志上发表论文1篇可计8分。
(3)理工类以第一作者在SCI或EI源刊发表论文1篇可计6分,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可计5分。
(4)人文社科类、艺体类以第一作者在“A类学术期刊”发
表论文1篇可计8分,“B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可计5分。
(5)第一作者或独立在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北京)、三联书店(北京)、商务印书馆(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科技文献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可计15分;第一作者或独立在国家级专业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可计10分。
注:被转载或收录的单篇论文只可计分1次;发表或出版论文(论著)多篇(部)以上的,每篇(部)按相应级别分数的1/n计。
(三)奖项分(25分)
根据高层次人才本人作为奖项第一负责人以江西师范大学为奖项第一获得单位的近五年所获得奖项计分,奖项类分最高不超过25分。
1.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可计25分。
2.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可计25分。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可计25分。
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可分别计20分、15分、10分。
5.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每项可分别计15分、10分。
6.省社联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可分别计分15分、10分、5分。
7.国家本科(研究生)教学工程项目,每项可计10分,省级本科(研究生)教学工程项目,每项可计6分;国家规划教材每项可计8分,省级优秀教材每项可计4分。
8.课程教学“十佳百优”:“十佳”可计6分,“百优”可计2分。
9.省级优秀研究生导师、各专业学位教指委评选的优秀导师可计8分;校级优秀研究生导师可计2分。
10.微课教学多媒体课件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可分别计8分、6分、5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可分别计6分、4分、2分。
11.艺术类教师个人美术、摄影作品入选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主办的美术、摄影展并获金、银奖或一、二等奖,每项可分别计15分、10分;艺术类教师个人美术、摄影作品入选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美术、摄影展并获金、银奖或一、二等奖,每项可分别计10分、6分。
12.艺术类教师个人参加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主办的音乐、舞蹈比赛并获金、银奖或一、二等奖,每项可分别计15分、
10分;艺术类教师个人参加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音乐、舞蹈比赛并获金、银奖或一、二等奖,每项可分别计10分、6分。
13.体育老师个人参与国家体育总局一级协会或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比赛获金、银奖或第一、二名,每项可分别计15分、10分。
14.体育老师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一级协会或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比赛并获金、银奖或第一、二名,每项可分别计10分、6分。
15.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可计6分;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可计3分;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1项可计2分(各类专利限第1发明人,并以江西师范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
注:同一成果如获不同级别的奖励则按最高级别对应分数计。
(四)学科(平台)责任分(10分)
根据高层次人才本人当前实际承担的学科(平台)建设责任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如有承担多项责任则按最高责任岗位计算。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教育部或其他部委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负责人、一级学科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可计10分。
2.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省级重点科研机构(包括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人、一级学科博士点方向带头人或二级学科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可计8分。
3.博士生导师、一级学科硕士点负责人、硕士专业学位点负责人,可计5分。
(五)学术荣誉分(5分)
根据高层次人才本人曾经获取的学术荣誉情况计分,最高不超过5分,如有获得多项荣誉则按最高荣誉计算。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赣鄱英才555工程”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全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领军人才、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家级专业学会副会(理事)长以上人才可计5分。
2.国家级专业学会分会副会(理事)长、省级专业学会副会(理事)长、国际期刊副主编以上人才可计5分。
3.江西省青年科学家(井冈之星)培养对象、全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学术骨干可计3分。
4.江西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国家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可计2分。
5.江西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家级专业学会理事可计1分。
(六)校龄贡献分(5分)
根据高层次人才本人校龄时间计分,每年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二、配偶情况及考试综合计分(15分)
(一)学历、学位分(2分)
大专学历可计0.5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可计1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可计1.5分,取得硕士学位且研究生学历可计2分。
(二)职称分(3分)
初级职称可计1分,中级职称可计2分,高级职称可计3分。
(三)测试分(10分)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对高层次人才配偶进行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主要测查高层次人才配偶基本的能力素质和知识水平。其中笔试成绩折算为7分,面试成绩折算为3分。
三、其他
(一)以上所规定的相关业绩由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认定。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