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1-09-28    浏览次数:951

校人字[2011]38

各用工单位:

为了充分保障非事业编制人员基本利益,经学校研究决定,为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现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就办理社会保险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属于全日制用工且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学校强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如本人不愿办理,学校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学校签订了劳务协议的退休返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人员)、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不需办理社会保险。

办理对象不含后勤集团等独立核算单位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二、办理社会保险个人需提交的材料

1、《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正反复印);

3、体检表;

请本人自由选择某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包括:心电图、乙肝五项+ALTB超(肝、胆、双肾)、肾功能、血糖、数字化摄影(DR)。

注意事项:空腹抽血

三、时间安排

请各用工单位根据通知精神,布置好此项工作。

1、个人申请阶段(20111015前)

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已经在人事处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准备好的材料交给本单位人事秘书,并在人事秘书处填写附表2:《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汇总表》;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交人事秘书,其中退休返聘人员还需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办理内退的相关证明,与原单位未解决劳动关系的人员需交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在人事秘书处填写附表3:《不符合办理社会保险条件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汇总表》。

2、单位汇总阶段(20111020前)

人事秘书负责根据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实际情况,核实附表2和附表3的信息,输入电子表格,并将电子表格打印好加盖单位公章,最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的材料按照附表2的顺序、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材料按照附表3的顺序整理好,一并交到人事处工资福利办公室。

四、相关说明

2011年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752(即南昌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根据江西省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工伤和生育保险只由单位缴费,个人不需缴费,具体缴费比例如附表。办理社会保险后,学校从办理好社会保险的当月起将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附表:江西省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序号

保险名称

单位承担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1

养老保险

20%

8%

2

医疗保险

6%

2%

3

失业保险

2%

1%

4

工伤、生育保险

0.5%0.8%

0

附件:

1附表1: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申请审核表.doc

2附表2: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汇总表.xls

3附表3:不符合办理社会保险条件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汇总表.xls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