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退休教职工: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13号文精神,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模、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的退休教师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调整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为做好我校相关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符合《江西省人事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6]174号)规定,1995年9月30日以前命名的劳动模范和作出优异成绩,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全国性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人员,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提高15%。
2.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军级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三等奖、四等奖以及省(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军队)科学技术奖的一、二等奖的人员,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提高10%。
3.省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一等功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省(中央、国家部委和军队)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人员,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提高5%。
(二)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劳人险[1982]32号)等文件规定,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以上的人员,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提高10%;累计满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人员,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提高5%。
(三)符合《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赣人字[2007]129号)规定,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的退休教师,原基本退休费按其退休前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教师提高10%部分三项之和)的100%计发。其原基本退休费提高的计发比例为本人工作年限对应的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与100%相应提高的比例。
请严格参照以上人员范围,符合要求的退休人员据实填写附件《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计发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计发办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请流程
经由本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至人事处工资福利办公室(瑶湖校区先骕楼5315办公室),人事处认定后按照省厅规定进行申报。
四、申请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申报,申报工作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
其余未尽事宜,请联系人事处工资福利办公室涂玉婷,联系电话88120182。
人事处
2020年5月29日